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职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7********,汉族,大学本科,南县**局党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路居民委员会**号,现住南县**陪读楼**栋**室,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1月14日由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办案需要,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拘留期限四日(时间从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监察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余某某利用担任南县**局党组成员、分管该局水政监察大队的职务便利,采取通风报信、违规执法等方式为吴某某(已另案处理)非法盗采砂石提供关照和帮助,于2018年5月和9月先后非法收受吴某某所送的黑色华为保时捷MateRS型手机一台、福特锐界越野车购车款人民币34388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53580元,余某某至今均未退还。其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5月初,在南县兴盛路协和医院附近,被告人余某某在自己驾驶的朗逸小轿车上收受吴某某贿赂华为MateR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700元。余某某收下后占为己用,至今未还。
2018年9月,被告人余某某收受吴某某在湖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为其支付人民币43880元预定的福特锐界越野车一辆。9月14日吴某某驾车接送余某某到达长沙**4S店提车时,余某某收受吴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余某某收下后用该笔现金支付了购买福特锐界越野车的尾款。余某某共计收受吴某某购车款人民币343880元,且收下后占为己用,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款物收缴情况报告、移送涉案款物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关于有关问题线索的移交函、案件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银行冻结业务凭证、解除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公务员登记表、南县水务局关于请求成立南县水政监察大队的请示、关于设立南县水政监察大队的批复、南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南县县委南委干【2019】21号任免文件、南水党组【2018】1号文件、牌照为湘HF8606的福特锐界轿车的图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完税证明、临时行驶车号牌、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余某某与吴某某微信名为 “奋斗”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姚某某、胡某某、樊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二、滥用职权罪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担任南县**局分管水政监察的党组成员职务期间,收受吴某某(已另案处理)贿赂,滥用职权为吴某某非法采砂提供帮助和关照,向吴某某泄露工作秘密,通过打“暗语”等方式向吴某某通风报信,多次帮助吴某某逃避水政执法部门的抓捕,在明知吴某某是幕后老板并多次让下属“顶包”的方式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没有将吴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吴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盗采砂石共计13.4万余吨,经鉴定,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6万元。
2019年11月29日上午中共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案人员从益阳华天大酒店(康复北路2号)二楼会议室门口将余某某带到益阳市纪委监委廉政教育基地宣布对其执行留置措施,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月2日,中共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暂扣余某某违纪违法所得366520元,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适时予以返还及解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共南县县委南委干【2016】23号文件、中共南县县委南委干【2019】21号任免文件、南水党组【2018】1号文件、南县水务局关于请求成立南县水政监察大队的请示、关于设立南县水政监察大队的批复、南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水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南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政法安监股工作分工安排、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南县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关于吴某某非法采砂犯罪数额认定的入库明细等书证、水事案件立案呈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某某与吴某某微信名为 “奋斗”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钟某某、谢某某、石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曹某甲、彭某某、曹某乙、贺某某、陈某甲、孟某某、左某某、谭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综合证据如下:
关于余某某在接受南县纪委监委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户籍资料、涉案款物收缴情况报告、移送涉案款物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关于有关问题线索的移交函、案件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公务员登记表、中共南县县委南委干【2019】21号任免文件、南水党组【2018】1号文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告人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超
检察官助理:王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益阳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一张,检察审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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