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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妨害公务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2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23时许,乐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黄某某(警号:032082)、徐某某(警号:032035)在乐平市东方大酒店门口处理“110”指挥中心下发的警单,依法口头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余某某时,遭到被告人余某某暴力袭击,余某某用手将黄某某手臂抓破皮,并用脚连续踹踢出警民警黄某某及民警徐某某,民警黄某某的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5、户籍信息等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暴力殴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德彬

检察官助理:陈玉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页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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