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妨害公务罪)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9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新乡**村委**组**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行至瑞丽市**路**号“蔡鸟烧烤店”时,借酒醉在“蔡鸟烧烤店”内吵闹,同日23时许,该店店长便报警处理,出警人员达到现场后在制止余某某过程中,余某某将出警人员打倒在地。后余某某被出警人员及群众制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五张(含现场视频一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