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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街**号。2006年7月30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1月16日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23日因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吸食毒品分别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日、十五日;2016年11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8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天的一个下午,被告人余某某容留蒋某某、洪某某、马某某三人在其位于路桥区**街道**村**号**楼**房间内吸食毒品一次。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从戒毒所带回至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洪某某、马某某的证言以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目无法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和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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