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623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街**号**幢**楼**号,城镇居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利用装修王某某位于武胜县的房屋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在该房屋内吸毒。
1.2020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提供毒品在武胜县的房屋容留曾某某、何某某(音译)以烫吸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2.2020年3月5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武胜县的房屋容留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以烫吸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武胜县的房屋容留张某某以烫吸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爱平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镇**街**号**幢**楼**号,联系电话:18080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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