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在西昌市**乡**村**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边某某、高某某吸食毒品,并与三人一同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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