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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7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7********,汉族,中专文化,退伍军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现住平江县**镇**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在平江县**镇**小区自己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7月10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吴某甲等人在平江县**镇**小区自己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当晚22时许在家中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5、审讯光盘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烽

检察官助理:余娟娟

                                 2020年9月23日

附注: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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