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9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4********,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高中文化,务工,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栋**。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余某某在其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栋**的家中3次容留谢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和麻古。即:
1、2020年5月25日晚,余某某在大足区**街道**小区**栋**的家中容留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
2、2020年6月8日凌晨,余某某在大足区**街道**小区**栋**的家中容留谢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
3、2020年6月11日凌晨,余某某在其**小区**栋**的家中容留谢某某及余某某一名绰号叫“鸡公”的朋友吸食冰毒和麻古;
2020年6月17日,侦查人员提取余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毛发进行常见毒品定性鉴定。经重庆市司法验伤所鉴定,余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毛发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余某某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打火机、吸管等;
2、书证:户籍信息、微信聊天截图、到案经过等
3、证人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5、胶体金法测试结果及重庆司法验伤所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微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91127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