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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村村委会****号,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村村委会****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9 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其住处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宿舍**室,容留罗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小马”。

2.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其住处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宿舍**室,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小马”。

3.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其住处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宿舍**室,容留胡某某吸食毒品“小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电话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一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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