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61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房内,容留陈某某、罗某某、韦某某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罗某某、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264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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