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同年12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余某甲以每月2000元向陈某某租赁位于澄海区溪南镇某某工业区的一工地,容留李某甲、向某某等人多次卖淫。2019年3月1日开始,余某甲以一年16500元向一江西女子承租位于澄海区东里镇沿江路的发廊,容留王某某、李某乙等人多次卖淫,李某甲等人每次价格100元,余某甲从中抽取30元。被告人余某甲容留李某甲、向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等人卖淫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2019年10月31日晚,民警分别在溪南镇某某工业区一发廊、东里镇沿江路一发廊抓获被告人余某甲及李某甲、向某某、王某某、李某琴、正在嫖娼的温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后七人均已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甲、向某某、王某某、李某丙、温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证言;
2、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4、视听资料;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1月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本案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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