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居委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因容留卖淫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4月11日,卖淫女李某某(湖北赤壁人)在与余某某联系后前往余某某所经营的岳阳县**镇***卖淫场所,并表示要在余某某的卖淫场所内卖淫一事。随后任某某来到余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任某某与李某某经过简单交谈后就进去进门右边第一间房内,李某某与任某某在余某某的卖淫场所内准备实施性交易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毛青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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