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余某某在涟水县**大道其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失足妇女钱某某、谈某甲向谈某乙、孙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谈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孙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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