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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散步至开化县城关镇**路**号观看其舅舅打牌,期间,因被害人许某某对其舅舅说了一句“操你妈逼”,余某某便径直上前扇许某某巴掌,多次将许某某推倒在地,并对许某某拳打脚踢,造成许某某肋骨骨折、第2胸椎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余某某系经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病历材料、CT影像诊断报、医疗发票等、和解协议及收条、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程某某、余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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