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孝南区**村副**,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孝南区**乡**村**组**号。2019年3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5日、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9月5日、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二次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0 年至2019 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以被害人余某甲承包的孝感市孝南区某某乡某某村集体土地系其开荒为由,多次采取语言威胁、持刀恐吓、殴打、阻扰耕种、借事生非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余某甲共计人民币43.08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收据、人口信息查询表、租赁协议、手机短信截图、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孙某甲、余某乙、邱某甲、余某丙、余某丁、彭某甲、彭某乙、邵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 孝感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孝南区**村外河河滩测量报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5. 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08年至2019年以来,被告人余某某多次借故生非、随意殴打、欺压村民,逞强耍横、干扰基层村委会选举,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借酒闹事、殴打工作人员的方式滋扰基层政府正常办公,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分述如下:
1.2008 年9 月, 被告人余某某因与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徐某甲发生纠纷,将被害人徐某甲位于某某村的房屋外墙、空调外机、电线等物品烧毁。
2.2008 年10 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某某乡某某村鲁家台子晒谷场向被害人鲁某甲借镰刀,被拒绝后用拳头殴打鲁某甲的眼睛,强行抢走其镰刀。
3. 2011 年11月,被告人余某某因在某某乡某某村换届选举中未得到提名票,在选举会场掀翻桌子,砸毁开水瓶,语言威胁村干部及群众,导致选举会议中止,换届选举无法正常进行。
4. 2012 年6 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窜至孝南区**村,强行向被害人余某戊收购麦子,被拒后持钢筋将被害人余某戊腿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戊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5.2013 年3 月,因某某乡某某村副**鲁某乙向村支书反映被告人余某某在村民盖章时乱收费,被告人余某某持木棍到被害鲁某乙家中进行威胁,被出警民警制止。数天后被告人余某某再次窜至被害人鲁某乙家中,用拳头将被害人鲁某乙头部打伤。
6.2013 年5月,被告人余某某到某某乡某某村**兼会计彭某甲家中,言语威胁彭某甲妻子张某甲,逼迫张某甲将某某村公章交给自己。被告人余某某强行将公章带走后,某某乡政府、某某村委会各级干部多次做工作让其交出公章均被拒绝。被告人余某某霸占某某村公章长达近半年行为,严重影响某某村群众办事及村委会正常工作。
7.2017 年6 月,孝南区教育局送给某某乡某某村留守儿童一批书包,被告人余某某强行向村**余某己索要书包被拒,后与余某己发生冲突将余某己衬衣扯破,并于两天后用竹签、钊子等物品堵住村委会防盗门锁芯,严重影响村委会正常工作。
8.2018 年5 月下旬,被告人余某某因某某乡某某村与环西合并,怀疑自己不能当选村干部,再次用竹签、钉子等物品堵住村委会防盗门锁芯,严重影响村委会正常工作。
9.2019 年3 月7 日,被告人余某某酒后窜至孝南区某某乡政府,**政府**周某甲、陈某甲,并殴打上前劝阻的综治办工作人员孙某甲,捶打乡政府办公物品,在乡政府内辱骂吵闹长达半小时,严重扰乱乡政府正常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现场相片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万某甲、刘某甲、彭某乙、徐某丙、刘某乙、余某丁、余某庚、余某戊、邱某乙、叶某甲、张某甲、代某甲、余某辛、邱某丙、余某壬、孙某甲、余某癸、陈某甲、汪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鲁某甲、余某戊、鲁某乙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多次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欺压村民,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借酒闹事、殴打工作人员的方式滋扰基层政府正常办公,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俊涛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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