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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房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以其妻子李某某住院发生的琐事未解决为由,在房县**医院9楼神经外科护士站处,将护士站的心电监护仪、血压计、水壶、凳子、体温计、大理石桌面掀翻在地,并将八病室大门踢坏。经房县价格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1台、台式血压计1台、体温计47根,价格认定标的于2015年11月3日的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玖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晓兰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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