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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未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某某。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区鱼珠地铁站D出口附近,为发泄情绪,使用美工刀将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柯某某划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随后,被害人柯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冯某某携带扳手等工具回到上址找被告人余某某,并由被害人周某某在此期间报警。被告人余某某遂持菜刀追逐被害人柯某某、周某某、冯某某,并将被害人周某某砍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到场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周某某、柯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5.扣押材料;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现场勘验材料;9.视听资料:现场附近监控录像等光碟;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景妮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本案扣押被告人余某某作案工具美工刀、菜刀各1把(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视听资料:录像光碟4张,随案移送。

5.穗埔检未检量建〔2020〕8号《量刑建议书》3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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