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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水市人,住广水市**镇**畈村**组。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1月2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余某某升在承包经营广水市**镇**沙场期间,因挖沙、取土、修路等事由,多次随意殴打、威胁、辱骂村民及干部,群众敢怒不敢言,破坏了社会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准备在河里搞沙垫路基,把**村**组的水塘填了并把村民叶某某的棉花地轧了,叶某某找村书记聂某某处理,让余某某赔200元钱,余某某怀恨在心。一个星期后,叶某某到村民童某某家吃饭时,余某某撵到童某某家用手打叶某某嘴巴。 

2.2012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余某某因同马坪镇**村**农业公司发生矛盾,将通往**公司工地的公路用挖机挖断,致使田某某不能往**农业公司工地运送砖块。田某某的儿子田某甲找到余某某理论时,被余某某打成轻微伤,后余某某又带人对田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2年5月4日,余某某与田某某、田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田某某五万元。

3.2013年5月28日,**村**组村民叶某甲因孙子做三朝,从屋里接了一根电线到井里抽水,中午用电的时候,发现电线被余某某拖沙的大货车压断了,叶某甲儿子叶某乙、叶某丙找被告人余某某要其将电线接好,余某某不接,和叶某乙、叶某丙打了起来。过了一个月左右,余某某在路上碰到叶某甲,余某某指着叶某甲的鼻尖威胁说:“老子的沙场不搞了,老子非要把你杀了”。后来余某某还对叶某甲的儿媳妇进行过威胁。

4.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村**组村民叶某某到**村办公室开会,在其所在的**组路口遇到被告人余某某,余某某升骂叶某某用了其1万块钱,威胁要搞死叶某某,后被村民扯开。

5.2015年4月9日下午2时许,**村**组村民叶某丁到**村**队麻将室玩,看见余某某在那打扑克,就问被告人余某某沙场的事怎么搞的?因两人以前为沙场起过矛盾,余某某骂叶某丁多管闲事,继而相互殴打,打斗中叶某丁鼻子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4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某某赔偿叶某丁1500元。

6.2015年冬,**村**组村民叶某戍搬进新家,因被告人某某升沙场的大货车日夜不停的从叶某戍家旁边公路经过,造成路基下沉,导致叶某戍家靠路边的山墙和屋檐慢慢开裂。叶某戍叫拖沙的货车从其家附近走时开慢点,司机不听,于是叶某戍每天用一条板凳放在路上把路拦着,余某某晓得情况后就来找叶某戍,并威胁他说莫拦他的车,否则就放叶某戍的血。

7.2016年4、5月份,**村**组村民叶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升为翻修**组被压坏的水泥路以及1万块翻修保证押金的事发生矛盾,叶某某和**组村民代表叶某已等人找村主任程某某解决这件事时,余某某打了叶某某一巴掌,余某某一起的安陆男子骂程某某主持不公道,要打程某某,被叶某已等人扯开。

8.2016年6月3日下午6时许,**镇**村**组村民曾某某骑摩托车带着孙某某从**村小卖部经过时,看见被告人余某某,二人因沙场以前有过矛盾,相互争吵起来,余某某用拳头打曾某某的头,将曾某某摔倒在地上,孙某某扯劝时也被余某某踢了几脚,经法医鉴定曾某某伤情为局部损伤。同年6月23 日,余某某被广水市公安局罚款300元。

9.2016年10月31日下午2时许,因之前与**村**村民胡某某合伙挖沙产生矛盾,被告人余某某带着龚某某、龚某甲等六人找到在麻将室打牌的胡某某,对其进行殴打,胡某某的侄子胡某甲扯劝时,也被余某某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胡某某、胡某甲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同年11月21日,余某茜被广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10.2017年清明节,**村**组村民叶某乙开车回家祭祖,与余某某拖沙的大货车发生纠纷,叶某乙找到村民组长叶某某一起到村主任程某某家,要求程某某解决这件事,程某某称第二天解决。叶某某带着叶某乙等人回家走到**组路口时遇到余某某,余某某用手指着叶某某骂并准备打叶某某,被和叶某某一起的村民围住没打住。

11.2017年6月份的一天,**村**组村民叶某某为保护新翻修的**组水泥路,在路边立了3个螺纹钢筋,阻挡大车通行,影响了被告人余某某河边拖沙货车的进出,余某某将钢筋拔了。叶某某和余某庚一起到村委会找村书记聂某某反映问题,余某庚打电话叫余某某到村委会,余某某到后冲到叶某某跟前,用手卡住叶某某脖子,说“老子卡死你”,叶某某挣脱往村委会办公室外面跑,余某某拿椅子砸叶某某,被叶某某躲开,村委会旁卫生室的医生李某某过来扯劝,余某某说李某某拉偏架,又对李某某进行殴打。

12.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在**村挖土并将土卖到**镇的砖厂,**村民田某甲知道后就向生产队长田某乙反映,田某乙带着田某甲、叶某某等人一起到村长程某某家商量怎么处理此事时,余某某带了几个人到程某某家,对大家说与其不相干,田某乙因当时说话声音大了点,余某某就用手打田某乙的脸,被程某某扯开未打住,余某某又用手将田某乙推的要倒地。

13.2018年5月份的一天,**镇在**村搞污水处理厂,**组村民张某某往污水处理厂送石子,被告人余某某不准张某某送石子,并威胁说要办死张某某。

14.2019年1月3日下午,**村书记郑某某、副主任叶某辛在**村污水处理厂附近河滩上巡河时,发现余某某从污水处理厂里面挖了100多方河沙堆放在河边上,郑某某向**镇领导汇报并和土管所干部一起调查取证完毕后,要求把这些河沙运走,遭到被告人余某某反对,余某某就辱骂并殴打郑某某、叶某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收条、广水市公安局**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号、撤案决定书、广水市国土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号、承包协议、广水市公安局情况说明、道路使用合同、广水市水政监察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余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史某某、秦某某、龚某某、龚某甲、徐某甲、叶某乙、童某某、李某甲、田某乙、聂某某、朱某某、郑某甲、毛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叶某丙、叶某庚、叶某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田某某、叶某甲、叶某丁、叶某戍、曾某某、胡某某、胡某甲、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叶某辛的陈述;4、鉴定意见: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2012)**号、(2015)**号、(2016)**号;5、视频资料:光盘二张;6、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军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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