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捕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贞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因不满村干部未为其批地办厂,为发泄情绪,用手拖着一把汽车方向盘铁锁到贞丰县北盘江镇**村委活动室一楼会议室,将准备组织人员开会的张某某头部打伤。经贞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某某因外伤致后顶部头皮创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发泄情绪,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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