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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余某某在网上结识吴某某(另案处理)后,吴某某告诉余某某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从中获利,余某某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名下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以及绑定该两张银行卡的手机卡,一并交给吴某某供他人使用。后该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支付结算,2020年7月17日至18日,该两张卡内流水达5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明细、公安部受立案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16人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娜妮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起诉书所列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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