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639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丰城市********号。2011年7月2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周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乙(已判刑)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罗万村下万自然村、西万自然村两地,以“押宝”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丙夏某某周某丁万某某、熊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