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639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2011年7月2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周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乙(已判刑)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罗万村下万自然村、西万自然村两地,以“押宝”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丙、夏某某、周某丁、万某某、熊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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