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余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余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在微信、闲聊上创建麻将赌博群,邀约人员加入,并在手机APP四川游戏家园充值游戏钻石,开设房间并组织聊天群内人员进入房间自由组合以断恰勾麻将进行赌博,并先后在微信、闲聊聊天群内利用红包进行赌资支付和每局抽取2元、3元等特定金额的房费盈利。被告人余某甲分别借用其母亲陈某某、堂姐余某乙身份证下载并注册了闲聊账号,并以注册的“Yy”、 “Y”闲聊账号在该群担任管理并收取红包。经成都万瑞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该两个闲聊账号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收取房费451553元。被告人余某甲供述自己经营微信麻将群期间收取房费20000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余某甲经民警通知,到崇州市公安局观胜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聊天群组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萌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监视居住在家(处于哺乳期)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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