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APP上创立聊天赌博群“朋友小罗罗”、“二号对抗赛[边锋]”、“依缘二人转(边锋)”招揽赌客,同时将赌客拉入其在“边锋游戏”APP里创立得“1365”、“1446”聊天群中,开设麻将虚拟房间组织他人赌博。该赌博群规定,每局由赢家支付人民币3元或5元不等的房费。截止案发,被告人余某某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42 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42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5.电子数据:闲聊账号后台转账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祺睿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