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APP上创立聊天赌博群“朋友小罗罗”、“二号对抗赛[边锋]”、“依缘二人转(边锋)”招揽赌客,同时将赌客拉入其在“边锋游戏”APP里创立得“1365”、“1446”聊天群中,开设麻将虚拟房间组织他人赌博。该赌博群规定,每局由赢家支付人民币3元或5元不等的房费。截止案发,被告人余某某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42 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42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5.电子数据:闲聊账号后台转账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祺睿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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