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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员工河南省**********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今,被告人余某某代理名为星际扑克的赌博软件,并发展下家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然后通过抽取下线客户流水的方式抽取佣金,累计抽取佣金6万余元,现已退还全部赃款。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犯罪事实。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银行流水等;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虹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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