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6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门**号;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门**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沙市区**小区南门门口“**” 餐馆**楼包房里开设麻将馆,聘请胡某甲( 另处) 、胡某乙( 另处) 、程某某( 另处) 、胡某丙( 另处) 等人为工作人员, 组织参赌人员打200 元至400元“赖油” 麻将或400元至800元“晃晃”麻将,进行赌博活动。由程某某按照赌客参赌时间、参赌类别(“晃晃”或“赖油”)负责向参赌人员收取200元、400元、300元、600元不等的“台位费”,上交给余某某,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余某某抽头渔利共20000余元。2017年5月2 日该赌场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抓获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8 人,收缴赌资共计76500元( 其中有8900元为当日抽头赢利的“台位费”)。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到沙市区公安分局锣场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余某某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据、台位费账本、医院住院病情证明单、身份信息材料、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 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程某某、崔某某、胡某乙、胡某甲、胡某丙、黄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许某某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开设赌场,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送案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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