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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百管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余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余某其位于大方县**乡**村**组的家中,聚众组织高某某、叶某、陈某、某某等人以打5元或10元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2014年8月6日百里杜鹃公安局对余某开设的赌场进行查处后,余某仍然聚众在其家中进行赌博了一个多月,先后参与赌博的赌客达二百余人次,期间为参与赌博的赌客免费提供餐饮,余某从中抽头渔利五千余元。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余某又接受陈某甲安排在赌场内“凑角子”,协助黄某甲陈某甲等人在黄某甲位于大方县**乡街上租用的房屋内开设赌场,2018年1月31日晚上余某陈某甲等人被百里杜鹃公安分局普底派出所现场查获,余某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接警信息、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黄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5.百里杜鹃公安分局回访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在家中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进行赌博,协助他人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礼刚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余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侦查卷7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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