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34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1********,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近期,公安机关在网上发现一个活跃于广州市的网络赌博团伙及一系列的赌博网站。赌博网站分设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各层级账号,代理账号以上级别可以开通并管理下级账号,会员账号则负责接受投注。各层级代理发展参赌人员在网站以投注六合彩特码、生肖等方式进行赌博,网上投注,线下结账。被告人余某某取得赌博网站“A777C”的会员账号,利用上述账号接受温某某、罗某某、郭某某等多人的投注。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温某某、罗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吟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视频卷1册(内有光盘15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6S手机1台、银行卡7张、电脑主机1台、记录单1张,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