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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84号

被告人余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为非法牟利,自 2019年7月份以来,在广东省汕尾市**等地通过网络在手机内下载“**广东麻将”APP,并通过微信和默往好友创建了亲友圈,招揽赌客卢某某(在居住地龙岗区吉华街道参赌)等人进入房间打麻将赌博并从中收取房费获利。余某某作为代理,通过客服以0.3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房卡,每8局需要消耗4张房卡,余某某每8局收取人民币2元房费,每张房卡盈利0.2元。据统计,余某某自2019年7月至案发时共供参赌人员有偿使用597400张房卡,总共获利119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动电话两部,一部是黑色的iphone 7 plus,128G,一部是黑色的iphone X,256G,行政处罚材料等。被告人余某某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开设网络房间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涛

检察官助理:吴叶亮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 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作案手机2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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