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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为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址为永春县**镇**经典**幢**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找他人开设了一个“泰” 六合彩网络赌博代理账号rkk213[30],自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发展并接受下线颜某某等人投注334180元,从中盈利8575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网页报表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宜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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