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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余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等地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先后收取邹某甲、邹某乙、郑某某等多名赌博人员的六合彩投注款,并押注到“蒲京”网站上进行六合彩赌博,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474978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龙桥市场附近一出租房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甲、邹某乙、郑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47497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舟

检察员:杨微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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