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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开设赌场罪)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54年**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XX乡XX居委会XX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7月份至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在XX镇第一初级中学西195米处,在自家开设的台球厅内放置了6台老虎机和1台捕鱼机,供他人赌博从中渔利。经调查查明余某某从中渔利34328元(其中余某某退还马一鸣3000元渔利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开设赌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余某某主动上交非法所得,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战宏

检察官助理:吕镇基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住襄城县XX乡XX居委会XX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6台老虎机、1台捕鱼机和被告人退31468元,暂扣押于襄城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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