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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安徽省肥西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村民组,住安徽省肥西县******村民组。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蜀山区公安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晚被害人魏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某酒店房间休息。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等人在余某某家打牌,期间胡某某联系魏某某想与其发生性关系,魏某某同意后胡某某就跟余某某和徐某某说魏某某比较开放并同余某某和徐韩商量要不要一起去找魏某某发生性关系,余某某和徐某某当即表示也想一起去酒店同魏某某发生性关系。胡某某微信联系魏某某表示想带余某某和徐某某等人一同前往,但魏某某表示只能胡某某一人前来不同意这么多人去找她,于是胡某某就骗魏某某假借打牌人多热闹的名义带余某某、徐某某等人一同前往被害人所在的某酒店房间欲一起与魏某某发生性关系。余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到达魏某某所在的房间后都想与魏某某发生性关系,但魏某某表示只同意与胡某某发生性关系让其他人都出去。后胡某某同余某某、徐某某商量,由胡某某先留在房间内与魏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再给余某某、徐某某开门,让余某某、徐某某进入房间与魏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余某某、徐某某等人离开房间在门外等候,期间胡某某与魏某某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约十多分钟后余某某、徐某某等人在门外大声辱骂并用脚踹门,胡某某在魏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开门帮助余某某、徐某某进入被害人所在的酒店房间,余某某、徐某某进入房间后余某某先去洗澡,徐某某表示想同魏某某发生性关系,但魏某某不同意,但由于害怕对方人多伤害自己,衣服被徐某某脱掉后被徐某某强行奸淫。后余某某洗完澡后催促徐某某快点结束并意图与魏某某发生性关系,徐某某遂离开去洗澡。余某某表示与魏某某发生性关系,魏某某不同意并用脚踹阻止余某某,余某某遂威胁魏某某如果继续反抗就不戴避孕套与其发生性关系,从而胁迫魏某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被害人于2020年1月30日上午约10时许报警,被告人余某某等人在案发现场的酒店大厅,被出警的民警带回公安机关了解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病例、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以及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9.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等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的方法轮流予以奸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临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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