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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鄂州市**小区**栋**单元**室即被害人胡某某家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室内,盗得项链1条、手链1条、吊坠1个、香烟1盒及人民币720元。盗得上述财物后余某某意欲离开,关门过程中被返回家中的胡某某发现,胡上前抓住余并大声呼喊“抓小偷”,余挣脱并顺势将胡甩倒在地后从楼梯间逃至15楼,欲乘电梯逃离现场。电梯门开启后,余发现胡正在电梯中,随即冲进电梯掐住胡的脖子并威胁其不准报警及呼救。电梯继续下行至10楼,电梯门再次开启,胡见外卖员夏某某在外等待遂大声向其呼救并用脚挡住电梯门阻止电梯下行,余某某见状将胡推出电梯间并迅速从楼梯间逃离现场。经认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4元。

上述涉案项链、手链、吊坠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涉案物品及指认现场照片、胡某某受伤照片及病历、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鄂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鄂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路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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