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现住高州市南塘镇**村委会**村**号。2010年5月31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持刀抢劫作案4起,抢劫到杨某某、阙某某等人黄金项链、香烟、现金等财物。
1、2019年9月16日上午11时25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家厨房处,持刀抢劫杨某某黄金项链一条,棕色手提包一个(内含现金500多元及证件),经鉴定,被抢项链价值1743元。
2、2019年9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窜到大井圩石咀村段持刀抢劫被害人阙某某黄金项链一条,并致阙某某轻微伤。经鉴定,被抢项链和吊坠价值4550元。
3、2019年9月16日晚上21时,被告人余某某窜到南塘新村路边持刀抢劫李某某,致李某某轻微伤,没有抢到财物。
4、2019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窜到南塘镇丰垌某小卖部,入室抢劫被害人黄某某,共抢去戒指、手机、香烟、人民币等财物合计25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指认,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雪颖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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