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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抢劫罪)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镇**村****现暂住西安市雁塔区**街道办**村,农民。1995年1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22日被洛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抢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8月9日晚,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张某某(又名张大某,已执行死刑)、祝某甲(已刑满释放)、祝某乙(在逃)、刘某某(又名刘某来,已执行死刑)、某老虎(在逃,身份信息不明)窜至潼关县**镇**村民侯某某夫妇承包的**林厂住处,对在此居住打工的黄某某、侯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进行捆绑殴打,以匕首、电警棒威胁、捅打、搜身等手段,抢得现金180元、汞16斤、皮鞋一双、衣服一件、猎枪一支、雷管、酒等物,行劫中祝某甲等人还威逼刘某某脱衣服、用电警棒捅打、下流语言侮辱,并对侯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灌酒,在被告人余某某将一盘导火索点燃后六人逃离现场。张涛获得皮鞋一双,祝河军获得衣服一件。

1994年9月一天上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张某某(已执行死刑)、张某甲、祝某丙、刘某某窜至潼关县**岭以持匕首威胁、搜身之手段,抢得过路一中年男子现金700元,黄金三克,毛毯一条。被告人余某某及张某某、祝某丙各分得现金200元,刘某某分得现金100元,毛毯一条。

1994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某、祝某某、刘某某窜至洛南县**岭处守候行劫。约13时许,当河南省灵宝市**镇村民姜某某从山上返回时被刘某某发现,欲行抢劫时,张某某、祝某甲2人自动返回。被告人余某某与刘某某、张某甲撵至姜某某处,以匕首胁迫、殴打、搜身等手段,抢得姜某某7000元现金及皮带一条。后被告人余某某将7000元赃款与刘某某、张某甲各分得2300元,余下100元由刘某某给张某某和祝某甲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候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同案犯祝某甲、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持械以暴力、胁迫手段拦路、入室抢劫、多次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臻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案卷九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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