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物流公司驾驶员,住杭州市余杭区**镇**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8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余某某以位于本市余杭区**镇**公寓**幢**单元**室的房产作抵押与沈某某签订人民币72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6个月,截至2018年8月12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人余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2019年6月6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106民事判决书判决余某某于十日内归还沈某某72万元借款或将抵押物优先偿还上述债务,被告人余某某在期限内未履行法院判决。2019年8月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106执38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余某某于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余某某拒不执行。2019年11月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责令被告人余某某及房屋实际占有人于2019年11月23日前自行迁出杭州市余杭区**镇**幢**单元**室,被告人余某某拒不迁出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余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完毕。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08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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