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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拒不执行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寿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寿县**镇**村**组,住寿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寿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日对其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4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至今,被告人余某某拖欠丁某某、徐某甲、杨某某、楚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徐某乙、戴某某、代某某12名工人工资共计125040元。2020年5月9日,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寿人社监(2020)6号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下达后余某某仍拒不支付并逃匿。2020年9月1日,余某某在**快捷宾馆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说明、和悦建材厂作工记录及工作记录明细、余某某拖欠工资案件调查报告、寿人社监令(2020)6号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某、徐某甲、杨某某、楚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徐某乙、戴某某、代某某陈述。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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