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余某某开始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绍兴市袍江衣源服装加工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以下简称“衣源服装”)。2019年8月底,被告人余某某明知衣源服装经营陷入困境,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逃至重庆市丰都县并更换联系方式。同年9月份,衣源服装员工无法联系到被告人余某某,衣源服装部分员工遂向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劳动监察中队反映衣源服装欠薪问题。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9月18日向被告人余某某的妻子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直接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告知被告人余某某。截止同月21日限期整改期满,被告人余某某仍未支付16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13653元。
2019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一支路241号601室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付清拖欠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代领证明、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工资款移送情况、发还清单、转账支票存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王某某、杜某某、赵某某、罗某某、肖某某、黄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钟某某、马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已付清拖欠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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