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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沙湾**不锈钢制品加工厂经营者,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余某某作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不锈钢制品厂的经营者,拖欠辜某某、凡某某、刘某某等10名工人2017年4、5、6、11、12月份,2018年1月份的工资共145373元(其中辜某某21142元、刘某某5601元、覃某某2000元、郑某某14565.5元、张某某13917.5元、凡某某19400元、肖某26000元、孙某某33800元、郭某8000元、赖某某947元)。2018年1月份,被告人余某某逃匿,并经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工人工资。

截止2019年9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仍未支付工人上述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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