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384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宅区**栋**单元**室。2013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成立,被告人余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18年11月14日,该公司停业倒闭。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江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被害人周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刘某某、陈某乙、关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熊某某、朱某某等十二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5319元。2018年1月30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江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达了(湖)人社监令字[2019]第00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2019年2月3日前支付所欠员工的劳动报酬、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以张贴送达、电话、短信、登报等方式通知余某某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但余某某未按指令书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解决问题。2019年5月9日,余某某付清刘某某、关某某、邓某某、李某乙、熊某某工资共计人民币25200元,同年8月19日,余某某支付陈某乙、陈某甲工资共计人民币6210元,同年9月5日余某某亲属代为付清陈某甲、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朱某某工资款共计人民币34119元,取得了上述十二名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陈某甲、王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熊某某、李某乙、邓某某、关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5319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余某某身为该公司法人代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亦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检察官助理:龙靓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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