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日退回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补充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1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6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在新乡市**有限公司的固定电话(03****591)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刚与其公司签订了一项协议,需要其公司支付一笔预付款,对方给其提供了一个QQ号码,让其加这个QQ号码将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发送给对方。之后被害人赵某某就添加了对方的QQ号码(11****21,名称:**出纳),其联系之后对方称是他们之前与其联系的,其就将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发送给对方了。之后又有一个QQ号码22****03,名称:孙某某(新乡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加了其的QQ号码,其当时一看还以为是其老总的QQ号码了,对方在里面直接问其公司现在账户还有多少钱,之后直接就给其发送了一个公司的对公账户让其转账15万,被害人赵某某当时误以为是其公司的孙总,就直接给对方转账15万。后对方又让其再转账25万,其感觉不对劲,就跟公司的经理说了这件事后发现被骗了。
经公安机关调取该案件的银行流水,发现其中6600元钱进入到被告人余某某的卡号为621********980**银行卡账户内并转出。经侦查发现,被告人余某某帮助其“上线”周某某(音同)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明可能违法的情况下,还转走被害人曾某某9800元,转走被害人徐某某3笔共计45900元。
2019年8月12日,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通过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委会电话通知被告人余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资金流水等书证;
1被害人赵某某、曾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隐瞒、转移、提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1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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