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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55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78********,汉族,文盲,务农,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余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接收赃款,收到赃款后提现至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后至银行ATM提取现金后交给上家犯罪嫌疑人,从中收取好处费。

2020年1月13日,江阴市被害人程某某在江阴市**镇**宾馆被他人以“网络招嫖”的方式骗走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人民币16000元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方式进入嫌疑账号后,再次转账进入被告人余某某微信帐号,被告人余某某将上述赃款提现至绑定的银行卡,后至银行ATM提取现金后交给上家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人口信息材料、微信红包记录、微信转账账单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取款监控视频、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然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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