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55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余某某在路桥区**镇住租房内通过虞某某(已判)的“自动发卡平台3.0”网站,销售《和平精英》游戏外挂软件“仙人”“木人桩”,其中售出“仙人”软件约80人次,非法获利6991元。经鉴定,“仙人”外挂软件运行后的“A仙人绘制”程序存在对《和平精英》手机游戏内存数据实施未授权获取操作。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期间,余某某退赃69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余某某微信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任某某、罗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的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同案人员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仙人”“木人桩”软件功能的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永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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