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1时许,被害人骆某某因为摆摊与余某某发生争吵,并引发互殴,后余某某从烧烤摊取得剪刀将被害人骆某某刺伤,经鉴定,骆某某伤情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06月17日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余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二级,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判处余某某两年以上,两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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