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8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4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被害人周某某及其他工友等一同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上村**路**号**工业园深圳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宿舍门口吃饭喝酒,期间余某某与周某某两人因敬酒事宜发生口角,后余某某产生报复心理。同日19时许,余某某在光明区公明街道**百货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于19时30分许来到**公司宿舍104房门口找周某某,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后余某某看到周某某手举着凳子砸向他,遂持水果刀捅向周某某左胸肋部,案发后余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案发现场。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余某某当场抓获归案,并当场在余某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伤情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一个捌级及二个拾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提取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玉波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俞某某、张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刘某某、包某某、石某某、杨某某、苏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伤残等级鉴定,管制刀具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余某某购买水果刀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余某某报警电话录音光盘1张及案发现场抓获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个捌级、二个拾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 缴获的水果刀1把及手机1部暂扣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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