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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四川省云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安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1时许,被害人廖某某路过亲戚彭某某位于安陆市巡店镇刘桥村家门口时,发现彭某某和万某甲发生争执遂上前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参与进来。余某某将廖某某的手抓住,两人发生拉扯,造成廖某某右手中指受伤。案发后,经司法鉴定,廖某某此次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被告人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万某甲、彭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万某乙、万某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学文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77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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