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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桥**村**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店”,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店铺天燃气使用问题发生争吵,后余某某将周某某推倒在地,致周某某头部以及骶骨受伤。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因外伤致骶3椎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右枕顶部头皮血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医院病历、CT报告单等书证及证明材料;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杨 瑀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2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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