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释放。2020年3月31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 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 0 1 9 年4月1 日1 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赤水源镇倮倘村大坡异地安置点与前来参与征地的邻居邓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并与邓某某之妻吴某某发生抓扯,邓某某的母亲汪某某上前劝阻时,被余某某推摔倒在地,致汪某某腰部受伤, 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行为得到受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