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梓潼县**镇**路**段**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梓潼县文昌镇“九块石”下方顺河街路口位置,因敬某某、罗某某不让张某某等人搭乘被告人余某某所驾车辆离开,与敬某某、罗某某发生争执、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将敬某某、罗某某二人刺伤。经鉴定,敬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敬某某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彪
检察官助理:胡建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被害人敬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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