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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组,住汉中市汉台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系网约车司机)和被害人杜某某(系网约车乘客)在南郑区大河坎镇龙岗路与红军路十字向南约20米处,因车费纠纷发生口角,在撕扯过程中余某某将杜某某摔到在地并压在杜某某身上,后被人劝开。杜某某于当日到汉中市三二0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后经陕西省南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外伤致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杜某某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右膝关节部分功能丧失,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在案为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磊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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